拋棄繼承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1年度,1號
KMDV,101,司繼,1,2012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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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繼字第1號
聲 明 人 李雪治
被 繼承人 李薛美華已死亡).
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聲明人李雪治為被繼承人李薛美華之女 ,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0月23日死亡,聲明人自願拋棄繼 承,爰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,檢附文件具狀聲明拋棄 繼承權等語。
二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又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。㈡父母。㈢兄弟姊妹。㈣祖父母,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。復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,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,與婚生子女同;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 利義務,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,民法第1077條第1項本 文亦定有明文。而生存之養父與其養女單獨終止收養關係, 其效力僅及於養父,並不及於已故之養母,亦有司法院(73 )廳民一字第245號法律問題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可資參 照。
三、經查聲明人李雪治為與被繼承人李薛美華具事實上血緣關係 之女,惟聲明人前由王李朔招及王長江共同收養為童養媳, 嗣於聲明人欲與養父母之婚生子王英培結婚前,因養母王李 朔招已於68年間往生,故僅於69年3月11日與養父王長江合 意終止收養,分別有聲明人101年3月3日陳報狀、本院101年 3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各一紙及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101 年3月22日中市太戶字第1010001709號函檢送到院之聲明人 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及終止收養書約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。 因本院由聲明人提出到院之聲明人之戶籍謄本形式上觀之, 聲明人仍有王李朔招為其養母,則於被繼承人李薛美華死亡 時,因上述收養關係仍未終止,是聲明人與被繼承人李薛美 華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仍處於停止狀態中,依法尚無繼承權可 言,因本院形式上觀之,聲明人李雪治非被繼承人李薛美華 之繼承人,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,於 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至於聲明人與養父母間於成立收養關係 時,養父母是否有使聲明人與其婚生之子結婚之真意等名為 收養,實無收養關係存在,致聲明人與本生父母間之法律關 係並未中斷之情事,非就拋棄繼承為形式審查之非訟法院所



得審究之事項,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9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陳添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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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