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號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
代 理 人 王秋翔
債 務 人 陳守鳴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台幣(下同)伍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,及其中肆萬玖仟
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李俊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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