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號
原 告 陳招俤
被 告 葉世福
被 告 林宗雄
被 告 林芳燦
被 告 林建國
被 告 林建寶
被 告 曹良金
被 告 林芳英
被 告 林秀珠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原告陳招俤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陳招俤訴請塗銷連江
縣南竿鄉○○段第12、491、662地號及連江縣南竿鄉○○段第21
地號,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,於民國91年11月14日所設定之新臺
幣(下同)3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,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斷,故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65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陳招俤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長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