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200號
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
被 告 蘇宜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○○○路624 巷5 號14樓之 2 ,有被告所提出民事異議狀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附卷可 佐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張文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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