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小字,101年度,183號
CCEV,101,潮小,183,2012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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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1年度潮小字第183號
原  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
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
被   告 曹志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7
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,並約定被告得得持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惟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積欠該銀行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嗣被告受讓該銀行對被告之上開債權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消費明細帳單、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天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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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