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小字,101年度,178號
CCEV,101,潮小,178,20120731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潮小字第178號
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
      郭秀琪
被   告 張黃玉蘭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6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百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韻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