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小字,101年度,148號
CCEV,101,潮小,148,201207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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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潮小字第148號
原   告 郭月秀
被   告 邱仁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 15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被告於民國100 年8 月6 日晚間8 時及 9 時許,至翌日凌晨2 時7 分許止,以網路代號「Ren168_8 8 」、「單親沒爹冰」等代號,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而 登入英屬蓋曼群島商愛卡拉全球在線有限公司所經營架設之 「愛卡拉全球在線網」網站,接續以「愛放送」之留言方式 ,刊登足以毀損該網站網路代號為「甜甜思樂冰」之網友即 原告名譽之文字,使原告精神上痛苦不堪,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等語。依據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本件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 ,而被告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,將侵害原告名譽之文 字傳送張貼於該網站之發送地點在高雄市,業據原告陳明在 卷(卷20頁),參以原告自承其上網登入該網站而發表言論 之傳送地點亦在高雄市,且原告當時居住在高雄市,對於被 告之前揭侵權行為事實,並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提 出刑事告訴,嗣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高雄地方法 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並經該院判處被告犯加重毀謗罪,處 有期徒刑3 月,有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第3431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、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284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佐,足見原告係在其當時之高雄居 所地透過網路連結該網站而知悉被告在該網站張貼侵害其名 譽之文字,故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及結果地,應係在高雄 市區域內。又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彰化市○○路○ 段181 號 ,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佐。是依上開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,就本 件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高雄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 院,本院並無管轄權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爰依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。



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文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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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屬蓋曼群島商愛卡拉全球在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