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01年度,192號
SDEV,101,沙簡,192,2012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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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1年度沙簡字第192號
原   告 蕭鴦
訴訟代理人 蕭建緻
被   告 蕭忠原
訴訟代理人 蕭忠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
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確認門牌號碼台中市外埔區○○○路十八號建物為原告所有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門牌號碼台中市外埔區○○○路十八號之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(下稱系爭房屋),係由原告出資興建。系爭房屋 興建完成後,原告及被告與被告父親蕭義男共同居住使用。 原告原委託被告之父蕭義男辦理稅籍申請,然其竟存私心, 逕將納稅義務人登記為其名義,嗣蕭義男死亡,即由被告繼 承而為其納稅登記名義人,損害原告權益。系爭房屋確為原 告所有,自有確認之必要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稱系爭房屋係被告合法繼承取得納稅義務人之登記名 義,但仍願依原告請求,返還系爭房屋所有權予原告。三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。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。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時既陳明同意原告之請 求,自屬訴訟標的之認諾,應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。
四、訴訟費用: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,320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,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張升星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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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