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37號
上 訴 人 劉香如
被 上訴 人 魏耀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01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2,400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6,2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若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郭美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