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小字第655 號
原 告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
被 告 潘林晏庭
彭美洲
王秀琴
之4
吳碧華
之2
吳姿儀
之3
趙庭玉(原名趙婉萍)
傅嘉莉
之6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 萬3,545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
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簡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