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01年度,651號
TYEV,101,桃小,651,2012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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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桃小字第651號
原  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被   告 鍾鴻銘 原名鍾宏.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 時為準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前段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。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 路2 段160 巷4 弄31號5 樓」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一份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辜伊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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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