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489號
原 告 福樺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葉明仁
訴訟代理人 張雅鈺
被 告 蘇昭銘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0日下午4 時 30 分 在本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二、被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,否則應由被告本人親 自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李宜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