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小字第438 號原 告 中正九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清根訴訟代理人 張基立被 告 陳阿隨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上午11時10分,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開庭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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