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241號
聲 請 人 鄧雲峰
相 對 人 郭彥廷
法定代理人 李若蘭
郭岳華
相 對 人 郭玲君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 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40,000元,係 屬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,應經法院調解之民事事 件,依同法第424 條第1 項規定,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郭彥廷、郭玲君之住所地皆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283 號11樓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