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01年度營小字第189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賴炳龍
訴訟代理人 林博玄
陳雋雄
被 告 扶健國
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18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
民國101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朱中和
書 記 官 周信義
朗讀案由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書 記 官
法 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 記 官 周信義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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