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955號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送達代收人 蔡芳欣
被 告 胡亞蕾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 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彭 全 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石 于 倩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