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376號
法定代理人 龐維仁
被 告 林峻楠
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簡字第37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
中華民國100年6月26日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下午
4時30分整,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李崇豪
法院書記官 曾馨嬋
通 譯 王曉萍
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
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○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係合法經營 電影上映、視聽著作影片及唱片發行、出版等業務,並已按 著作權法之規定取得影片【葉問2 】等在台灣發行視聽產品 之專有權利人,其權利範圍包括視聽著作之重製、租售、公 開傳輸、公開播送、公開發行等著作財產權能,及依同法第 37條之規定,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。原告受任法務陳羅崇君 於民國(下同)99年09月11日下午03時17分在辦公室上網發 現eyny論壇討論區使用者:gb78gb78gb78之所有人,未獲告 訴人同意或授權竟擅自於網址http://www05.eyny.com/vi m/viewthread.php?tid=0000000&hig light=%B8%AD%B0%DD 處張貼散布「葉問2 」影片訊息,並利用該網站之編輯連結 功能,告知網站內不特定人士「葉問2 」影片檔案載點所在 頁面為http://gogobox.com.tw/gb78gb78,為此,不特定人 士只要看到此一訊息並點擊前述所預設之超連結即可進入該 載點,並藉由網站軟體的傳輸功能下載或點閱GOGO BOX帳號 :gb78gb78之所有人擅自提供原告所享有專屬授權之「葉問 2 」影片檔,且至蒐證日期民國99年09月11日止已至少共有 121 人次下載及11022 人次點閱的記錄,若換算成光碟售價 則已造成原告高達0000000 元的經濟損失,被告亦業經臺灣
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647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,另有育股100 年度偵字第22028 號檢察署偵查後簽結 情事。本件被告因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規定,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,且又如被害人 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,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,在新台幣 壹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,此為著作權法第88 條第1 項、第3 項前段所明定,本案被告雖造成原告高達00 00000 元的經濟損失,但被告業經99年度偵字第30647 號緩 起訴處分在案,為此,原告擬給予被告自新之機,僅請求被 告賠償新台幣200000元等情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【葉問 2 】影片專屬發行授權證明影本1 份、網頁蒐證資料影本1 份、侵權損益鑑識表影本1 份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 檢玉育100 偵22028 字第73081 號函影本1 份為證。被告受 合法之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。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、3 項前段規定,訴請 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 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書 記 官 鄭瓊琳
法 官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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