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1年度板小字第1388號
法定代理人 孫定華
訴訟代理人 蔡濟華
趙平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,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 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職業訓練契約書之約定,請求被告 損害賠償,惟依系爭契約書第9條約定:「乙方(即被告) 未依約履行賠償責任時,乙方自願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接 受強制執行,甲方並得以本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。因本 契約有關事項涉訟,以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…」。則原告依 系爭契約書有關事項與被告涉訟,原告主張該公法上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,屬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事項涉訟,普通法院並 無受理訴訟權限者,自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 理訴訟權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第31條之2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解惟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段30巷1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吳祉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