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報酬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01年度,1303號
PCEV,101,板小,1303,2012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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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板小字第1303號
法定代理人 雲思萍
被   告 黃婷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,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(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 規定參照)。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 101年6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 101年6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段30巷1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黃大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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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