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01年度裁正字第8號
聲 請 人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蕭奕泉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,中華民
國101年6月1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199號裁定正本,應更正如
下:
主 文
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: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,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……」,應更正為: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,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移送……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
法官 黃 淑 玲
法官 侯 東 昇
法官 林 金 本
法官 江 幸 垠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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