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
最高行政法院(行政),裁字,101年度,1413號
TPAA,101,裁,1413,2012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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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01年度裁字第1413號
上 訴 人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
      限公司)
代 表 人 徐恆雄
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
 劉雅洳 律師
被 上訴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
代 表 人 曾大仁
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
白友桂 律師
 周廷翰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
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4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 不得為之,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,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,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,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,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;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,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;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,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。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,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,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。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,主張:上訴人 於原審主張CNS14602A2279號「道路用鋼爐渣標準」不適用 於本件系爭轉爐石,原判決不予採信,卻於判決理由項下隻 字未提,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背法令情形;原判決認CNS14602A2279號「道路用鋼爐 渣標準」適用於規範本件系爭轉爐石,明顯違反CNS14602A2 279「道路用鋼爐渣標準」第1條「適用範圍」之規定,而有



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等語,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,提起本件上訴。
三、惟查本件上訴人於94年10月28日就訴外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承攬「國道八號銜接西濱公路道路工程第C001標」(下稱系 爭工程),與被上訴人訂定「國道八號銜接西濱公路道路工 程委託監造及技術顧問服務契約」,辦理系爭工程之監造, 上訴人於95年10月5日以國八字第95-01146號函,陳報建議 同意承包商申請採用爐石為替代土方填築材料,以致系爭工 程於97年2月15日完成驗收後,於保固期間發現系爭工程路 面陸續變形呈現不平整之波浪狀,車輛難以通行且迭生交通 事故。原判決以CNS14602(道路用鋼爐渣)第1條規定:「 適用範圍:本標準適用於道路基、底層及熱拌瀝青混凝土所 使用之『鋼爐碴』」。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(下稱工程 會)100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1000019950號函亦表示,國內 目前尚無「轉爐石」用於路堤之規定。且以工程會施工綱要 規範第02331章「基地及路堤填築」規定,路堤填築之「構 造物回填」的標準是第02317章;而第02317章「構造物回填 」則進一步例示填築材料之判準為第02319章「選擇材料回 填」,明定材料為「再生粒料」者包含「道路用鋼爐渣」, 且應符合CNS14602(A2279),足證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31章、第02317章及第02319章等規定,以道路為路堤填 築者,應符合CNS14602(A2279)之標準。上訴意旨主張渠 於原審主張CNS14602A2279號「道路用鋼爐渣標準」不適用 於本件系爭「轉爐石」,原判決不予採信,卻於判決理由項 下隻字未提,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 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;原判決認CNS14602A2279號「道路用 『鋼爐渣』標準」適用於規範本件系爭『轉爐石』,明顯違 反CNS14602A2279「道路用鋼爐渣標準」第1條「適用範圍」 之規定,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云云 。惟如前所述,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1章「基地及路 堤填築」規定,路堤填築之「構造物回填」之判準為第0231 9章,明定材料為「再生粒料」,包含「道路用鋼爐渣」, 國內目前尚無「轉爐石」用於路堤之規定。上訴人上開主張 顯屬誤解。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 事實之職權行使,指摘其為不當,並就原審已論斷者,泛言 未論斷,或就原審所為論斷,泛言其論斷矛盾,而非具體表 明合於不適用法規、適用法規不當、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,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 具體之指摘。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


前段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2 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
法官 侯 東 昇
法官 江 幸 垠
法官 陳 國 成
法官 林 金 本
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 玫 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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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昭淩工程顧問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