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溢付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808號
KSDV,106,補,808,2017062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
原  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
被   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富田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兩造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。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經銷契約書(下稱系爭合約) ,請求被告返還溢付款項,經查,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約 定,兩造合意因系爭合約涉訟時,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,且本件核無專屬管轄情事,揆諸前揭說明, 本件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本院無管轄權,爰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孝聰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