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7號
原 告 卓建守
陳忠宏
許智銘
曾毅𨫫
蔡秀珠
施進德
原告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陽裕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942,2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305元,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
特休假轉換工資、未給付薪資部分(金額合計123,457元,應徵
之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)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
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665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,6
40元(計算式:20,305元-665元=19,64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仕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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