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01年度,776號
TPSV,101,台聲,776,201207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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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
聲 請 人 
即被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
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光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(本院九十六年度
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、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、九十九年
度台上字第一四○九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。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
法官 吳 麗 女
法官 王 仁 貴
法官 鄭 傑 夫
法官 簡 清 忠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八 月 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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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