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01年度,428號
STEV,101,店補,428,2012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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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28號
原 告 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
訴訟代理人 林旻成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秋娥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891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
幣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黎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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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