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01年度,399號
STEV,101,店補,399,2012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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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99號
原 告 盈萬里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焦堃倫
上列原告與被告毓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603,600 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,739元。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
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,依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(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1段248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(另應於起訴狀尾補正加蓋起訴原告公司及法
定代理人之大、小印章。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欣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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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盈萬里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里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毓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