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01年度,372號
STEV,101,店補,372,2012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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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72號
原 告 韋亞蒂
訴訟代理人 孫玉堂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森森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於訴狀
表明回復原狀所需價額(如提出回復原狀估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
額證明文書)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段248號)查報
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政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方蟾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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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