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33號
原 告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
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,40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90元。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
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,依同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(新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段248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(原告應另於5日內補提出起訴狀繕本一
份應包括證物,並應具狀敘明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是否有
書面承攬契約,如有書面契約,請提出該契約全文一份及相關證
物之影本。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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