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簡字,101年度,708號
STEV,101,店簡,708,2012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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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08號
原 告 范秀珠
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,200,000元(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,以
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,系爭租
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10,000元乘以10,再乘以12)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12,880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1,000元後,尚應補繳
1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段248號
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吳俊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方蟾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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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德盛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