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簡字,101年度,708號
STEV,101,店簡,708,2012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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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08號
原 告 范秀珠
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
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1段83巷1-1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全部遷讓返還原告
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而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
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
。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客觀交
易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
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(稅捐機關之課稅
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,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附
此敘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蔡政哲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 記 官 方蟾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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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德盛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