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款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小字,101年度,234號
STEV,101,店小,234,201207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1年度店小字第234號
原  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
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
被   告 尹燕忠
被   告 田瑋婷(即田盈之繼.
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店小字第234號返還消費借款事件,於中華
民國10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依兩造間分期付款條件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,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以 供本院審酌,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 省略。
三、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 。
四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吳俊龍
訴訟費用計算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
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,450元
合 計 2,450元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



○路1段248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方蟾苓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