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98號
原 告 張銀蘭
訴訟代理人 李榮進
原 告 李榮進
被 告 張林梅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張林梅峰」等字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張林梅峯」等字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,係屬明顯誤繕,業據本 院調卷查明,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彭振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瑞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