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字,101年度,198號
SSEV,101,新簡,198,20120710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98號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
送達代收人 張子寧
被   告 李金做
      李奇才
      李土
      柯月華
      李月真
      李保連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候核辦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彭振湘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瑞泰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