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9號
聲 請 人 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松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敏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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