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778號
KSDV,106,補,778,2017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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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778號
原   告 呈祥國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聖育
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
原告與被告君翊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659,75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,40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水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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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呈祥國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君翊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翊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