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98號
原 告 傳勝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華峰( 大豐五金行)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,其訴訟
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
壹佰叁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戴顯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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