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
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
被 告 陳王仙化
陳玉山
陳玉樹
陳韻如
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岡簡字第202 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
國101 年7 月31日下午4 時,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
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何清富
書 記 官 戴顯澄
朗讀案由。
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義正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貳拾萬肆仟零玖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債 務查詢畫面、等件各1 份為證,經本院核對無訛。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是經 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,其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 主文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同時表明上訴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
書記官 戴顯澄
法 官 何清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戴顯澄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