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22號
上 訴 人 宗美實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陳明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永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
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,應徵第
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戴顯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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