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岡小字第192號
原 告 高雄市橋頭國民中學
法定代理人 李蓮香
訴訟代理人 趙偉翔
被 告 吳鴻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,上訴之理由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。從而,提起上訴時,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蕭主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