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勞小字,101年度,2號
GSEV,101,岡勞小,2,2012071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1年度岡勞小字第2號
原   告 范光輝
被   告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憲章
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101 年6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,合先序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受僱被告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 任廣告美術設計一職,至離職前100 年3 月31日止,每月月 薪新臺幣(下同)27000 元,扣除勞保費25702 元,被告積 欠100 年2 月份及3 月份共二個月薪水計51404 元未發給原 告,經原告屢次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爰依法提起本件訴 訟,聲明為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受僱被告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廣告美術 設計一職,至離職前100 年3 月31離職,被告欠100 年2 月 份及3 月份共二個月薪水計51404 元未發給等情,業據原告 提出公司變更登記登記表、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 卷足憑,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規定: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同自認。但因他項陳 述可認為爭執者,不在此限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 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,應否視同自認,由法院審酌情形 斷定之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,準用第1 項之規定。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 知者,不在此限。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四、從而,原告依勞動契約之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工資51404 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



岡山簡易庭法 官 何清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戴顯澄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
合 計 1,000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