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01年度,99號
PTEV,101,屏補,99,2012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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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99號
原 告 曾美純

被 告 尚億當舖
訴訟代理人 盧麒福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
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書記官 洪韻雯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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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