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01年度,95號
PTEV,101,屏補,95,2012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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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95號
原 告 李供儒
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
被 告 百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恒榮
被 告 丹元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1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孫秀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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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丹元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百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