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補字,101年度,55號
ILEV,101,宜補,55,2012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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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55號
原 告 劉淑慧
訴訟代理人 林劉雲英
被 告 鄭銘凱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(金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3,4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郭淑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;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
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穎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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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