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聲字,101年度,102號
SLEV,101,士聲,102,2012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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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士聲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
相 對 人 陳桂仁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因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下稱慶豐銀行)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關係,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95年度票字第28487 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,慶豐 銀行將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慶銀公司 ),並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公告在台灣新生報。慶銀公司又 於98年6 月29日將債權移轉讓與聲請人,聲請人依民法第29 7 條第1 項之規定通知相對人,惟查相對人戶籍已遷至台北 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,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。爰依民事訴訟 法規定,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不明,無法郵遞債權讓與之意思 表示通知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業據提出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報紙公告、債權讓與通知 函暨退回郵件信封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;另查相對 人陳桂仁設籍地址為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,實無收受送 達之可能,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從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羅以佳
附件:
受文者:陳桂仁 先生/小姐




主 旨:通知台端債權移轉並催請清償欠款事
說 明:
一、本公司於2009/3/31自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買 台端原積欠慶豐商業銀行之借款債權,現本公司特將受 讓債權之事實通知台端。帳號、金額如下:
原帳號:00000000000000
債權金額:$638,385
二、台端積欠之債款仍逐日增加中,本公司即將全面進行追 討,故特促請台端速與本公司連絡解決欠款問題,俾免 欠款金額過大及法律程序冗長徒滋紛擾,專此奉達,期 勿自誤。
三、台端亦得逕將欠款匯入以下帳號:
1.提款機轉帳:00000000000000(華南銀行008龍江分 行1289)
2.郵局劃撥:帳號-00000000,戶名-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(請註明身分證字號)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債權管理部
承辦人:呂小姐
電話:(02)2515-1598分機151傳真:(02)2515-30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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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