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506號
聲 請 人 曾明信
相 對 人 陳慶章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借貸契約提出本件聲請,惟依系爭借據約定 :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聲請人即原告之 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羅以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