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01年度,574號
SLEV,101,士簡,574,2012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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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74號
原 告 盈萬里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焦堃倫
被 告 晟力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智瓊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柒拾伍萬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
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另請提出被告晟力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
人戶籍謄本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羅以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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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盈萬里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里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晟力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