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52號原 告 游加興被 告 林秋錦 林陳秀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義被 告 李芳松 林哲弘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複代理人 朱麗玲被 告 何欣翰 李鵬德 樓 李建璁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才被 告 李佳勳 李芳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芳松被 告 徐克溫 葉正德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正宗被 告 葉惠美 葉素珠 葉素真 3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閔卉被 告 林簡美智訴訟代理人 林漢堂 樓被 告 莊景雲訴訟代理人 蔣錢貴被 告 楊子嫻 楊芷瑀 陳建良 之2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儒被 告 李建興 陳李森 邱華民 莊一峯 樓 葉淑英 葉奕新兼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傳賢被 告 楊金珠 王碧美 高玉昌 高敏惠 高曉苓 高意婷 陳建州 陳玲玲 高勝雄兼前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翔徽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莊景雲訴訟代理人「莊錢貴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蔣錢貴」。 事實及理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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