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朴簡字第44號
原 告 洪旭初
被 告 葉許富子
葉俊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
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嘉義縣太保市○○路○段254號房屋(下稱系爭 房屋)為被告葉俊男所有,原告透過被告葉俊男母親即被告 葉許富子承租系爭房屋,租賃期限自民國100年10月10日至 102年10月10日,每月租金新臺幣(下同)9,000元,原告承 租系爭房屋後即著手籌備整理開設「靈佑宮」,嗣原告於 100年11月16日,發現嘉義縣政府張貼之嘉義縣違章建築拆 除裁處書後,即向被告表示終止租約,但被告一直拖延,造 成原告精神痛苦,原告已於101年1月4日搬離系爭房屋。原 告嗣發現系爭房屋遭檢舉為違建,被告並多次收到嘉義縣政 府所發出之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,被告明知系爭房屋為 違建有拆除之危險隱匿未告知原告,仍出租予原告,系爭房 屋之前亦有燒死人,但被告並未告知原告,另原告為系爭房 屋之整修、裝潢已花費如附表所示項目約50多萬元,為此請 求30萬元之財產損害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,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。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房屋係由被告葉許富子代理被告葉俊男出租 與原告,租賃契約效力應不及原告葉許富子;系爭房屋因修 繕遭檢舉有違建之嫌,系爭房屋雖遭張貼違章建築之告示, 但並未影響原告正常使用,原告仍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屋,而 無給付不能情形;原告承租系爭房屋後,原告於101年1月10 日終止租約,且僅給付2個月租金,尚欠1個月租金未給付被 告,但被告仍返還18,000元之押租金予原告。原告於承租系 爭房屋後雖有修建一面磚牆並重鋪塑膠地板,然係為自己使 用上之需要,但依約第9條約定,原告有回復原狀之義務, 惟原告並未回復原狀,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中原告存放之家 具、用品均已搬離等語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告知系爭房屋為違建, 致伊精神痛苦,並因而有30萬元財產損失,以及10萬元精神 慰撫金一節,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揭情詞置辯,經查: (一)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按「因故意
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保護 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 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」,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。 是原告自應就被告行為有何不法侵害,致其受有損害一節 ,負舉證責任。
(二)原告雖以締約後發現嘉義縣政府張貼之嘉義縣違章建築拆 除裁處書,即向被告表示終止租約,因被告拖延,而致原 告精神痛苦等語,然就契約解除與否、解除後之效果為何 ,應屬契約關係,難認因被告未即處理,即已構成不法之 侵權行為,則原告此部分主張,尚難憑採。原告又主張被 告明知系爭房屋係屬違建、曾經燒死人,隱匿未告知原告 等語,然此亦屬契約上責任問題,尚難以此認定被告有何 侵權行為。
(三)除此之外,系爭契約約定租期自100年10月10日至102年10 月10日,經本院就違建之執行情形,職權函詢嘉義縣政府 ,經回覆略以:系爭房屋因繼承土地協調問題未解決,未 能將建築物合法,系爭房屋在考慮當地民情及經由補請建 築許可程序即可合法,並未明顯造成公共安全上的問題, 非屬優先執行拆除案件等語。是系爭房屋雖屬違建,然僅 係未合法申請建築執照,故非屬優先拆除案件,且該違建 之缺失,亦屬得予補正。則如於系爭契約約定租期內,並 無拆除情事,縱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,亦難認原告受有 損害。
(四)最後,本件原告提出之損害賠償範圍,除精神慰撫金外, 均屬其開壇設宮之支出成本,顯非因為違建所生之損害, 原告主張實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,爰不贅行論述,附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蕭奕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莊良坤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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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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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招牌 │36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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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換玻璃門 │17,5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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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塑膠地板、工錢│17,6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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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木工程 │48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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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木工 │10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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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油漆工程 │14,5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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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水電工 │5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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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宮中一切小物 │4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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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開宮設壇 │15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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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 │來回台北搬家3 │30,000元 │
│ │趟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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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 │日常門支3月 │60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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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 │寫神尊號紅包 │2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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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3 │房租2月 │18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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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4 │傢俱 │19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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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5 │熱水器、衛浴 │7,5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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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6 │冰箱 │5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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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7 │電鍋 │2,7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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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8 │電視 │4,5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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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9 │電磁爐 │1,7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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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0 │電扇3個 │2,6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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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1 │開飲機 │2,7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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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2 │鋁洗手台 │2,3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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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3 │時鐘2個 │1,7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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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4 │花盆13盆 │2,5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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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5 │門口感應器1個 │8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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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6 │棉被、被單2個 │1,1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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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7 │衣架鞋架桌椅 │5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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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8 │伯明佛具商行 │129,845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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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9 │辦事藤椅1張 │4,5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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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0 │五營桌1張 │11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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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1 │辦事桌子1張 │2,8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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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2 │折疊長桌1張 │1,5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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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3 │白板金配件1張 │1,3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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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4 │銅貢香器 │3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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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5 │香灰、符紙、刻│1,500元 │
│ │印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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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6 │靜坐座墊 │1,4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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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合計:459,145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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