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簡字,101年度,209號
NTEV,101,投簡,209,20120704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投簡字第209號
原   告 李錫然
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
被   告 許碧英
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1年5月17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2日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
法 官 趙思芸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王聖貿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