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202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訴訟代理人 許翠華
複代理人 許麻
被 告 許鴻源
許順泰即許憲章
謝碧娥即謝彩珠
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0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
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零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
法 官 鍾淑慧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需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俊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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